(十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分为国际和国内两部分,国际法规最重要的是电联的《无线电规则》,它包含国际无线电频率划分表及相关的水上业务、航空业务、卫星广播、高频广播等的频率分配或指配规划。我们在处理与国外主管部门业务往来和频率/干扰协调中,要遵守《无线电规则》,它是国际无线电管理的法规,是由我国政府代表授权签字过的具有国际法律地位的文件。当然了,我国参加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气象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等)所签订的文件也要遵守,如《国际民航公约》(与无线电有关的是附件十)、《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等等。
国内的行政法规按照等级一般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类。对于法律文件,直接涉及无线电管理的有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第28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日常工作,我们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这几个有关的法律。无线电管理法规文件最重要的是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2000年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最高领导签署并以信息产业部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元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也可当作法规文件。另外,各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经省人大通过的相关条例也属于法规文件,例如《福建省元线电管理条例》。
部门的规章主要是原国家无委发文、信息产业部
(或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发文、以及信息产业部与相关职能部委的联合发文,例如原国家无委“关于加强保护108—137MHz航空无线电业务使用频率的通知”(国无管〔1997〕5号,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178号),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全球个人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手持机进出境的通知”(信部联无(〔1999〕884号)等等。当然了,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发布的文件,各地无委也遵守和执行。各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的发文,也属于规章。地方的法规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章,不能与之发生矛盾或冲突。
(十四)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支持
随着无线电业务的迅速发展,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为更科学地进行无线电管理,必须依靠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能实现下列目标:
·频率规划、划分和分配的技术支持;
·频率指配自动化;
·较准确的ENC分析;
·日常办公自动化;
·台站审批和颁发执照自动化;
·收取无线电管理费用自动化;
·频率、台站和卫星轨道国内外协调自动化;;
·向国际电联登记和申报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资料、卫星网络资料自动化;
·无线电监测自动化(含遥控和指挥调度各监测站、监测车);
·无线电检测自动化;
·为广大用户提供较友好的沟通、咨询和干扰申诉界面,如建立无线电管理网站等。
为实现上述目标,需要建立下列的数据库:
·频率划分、分配和指配数据库;
·台站数据库;
·无线电设备数据库(含天线);
·无线电管理收费数据库;
·地理数据库(包括有关与传播特性的数据);
·频率、台站和卫星轨道协调数据库;
·无线电管理文件档案数据库;
·向国际电联登记和申报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资料、卫星网络资料数据库;
·无线电监测数据库;
·电磁环境数据库。
此外,还必须建立适当的网络,全国应建立广域网连接各地无委构成全国无线电管理信息网和全国无线电监测网。各地无委还要建立本地的局域网和与国INTERNET连接的外网。本地的局域网和全国的广域网连接,都是内部网,必须与外网物理隔离。
(十五)对外沟通与用户咨询、投诉
对外沟通与用户咨询、投诉也是无线电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工作,通常我们要对外界、对广大无线电用户和运营商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宣传无线电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向用户公开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提供无线电管理业务的有关咨询,接受和处理有关无线电干扰的申诉。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起草某些文件和规定的过程中可向用户征求有关意见和建议,收集用户对无线电频谱的需求及其他信息,以便更好地进行无线电管理。一般我们可建立无线电管理网站,对外公布相关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回复用户的咨询。广大用户如果都了解和理解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就会更好地遵守无线电管理的各项规定,一定会提高无线电频谱更有效地利用和使用,减小产生无线电干扰的可能性,从而促进无线电业务和无线电技术的不断向前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