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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优先 支持科创 管罚并举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12月1日正式施行

【字体: 2018年11月29日 10:04 来源:人民邮电报 作者:范莹

日前,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无线电管理局对《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面向现实课题 着眼形势需要

原《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是依据199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并于2010年正式对外发布施行的。8年来,《办法》为促进上海无线电事业发展、维护电波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制支撑。然而,随着科创中心、智慧城市等发展战略的部署实施,“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无线电产业的高速发展,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于2016年年底正式实施,原《办法》中资源配置、批后监管、行政处罚等有关制度已远远不能满足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面对支持科技创新、保障5G发展、维护进博会等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等重大现实课题,必须着眼上海城市发展和管理形势需要,以改革思维对《办法》进行重造,从法制层面给予有效回应。

为此,在上海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上海市经信委、市无线电管理局以及市无线电监测站于2017年年初成立起草小组,组织开展《办法》修订工作。起草小组确立了“坚持法制统一、坚持放管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的修订思路,深入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制度的相关规定,积极对标国际先进经验,认真吸取兄弟省市地方性法规的经验做法,立足特大城市的管理实际,对《办法》的主要制度和条文进行了反复研究和讨论,广泛听取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

随后,结合“大调研”工作,起草小组先后赴市(区)机关、通信运营商等十余家单位调研、走访;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征询以及上网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重要用频设台单位以及无线电行业专家、业余爱好者、社会公众对解决当前无线电管理重难点问题和行业发展前瞻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各方意见,对《办法》修订草案作了反复研究、修改和完善。

考虑到调整的幅度较大,此次《办法》修订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进行。从原来的29条扩展为7章36条,分为总则、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管理、电波秩序维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7个章节。

完善管理体制 鼓励创新应用

无线电管理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广泛,需要各区、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为此,《办法》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明确了部门工作分工。上海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交通、农业、公安、市场监管、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二是明确了区政府的配合管理义务。由于本市仅有市一级无线电管理专门机构,为进一步落实无线电管理责任,在不改变机构设置现状的前提下,《办法》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

为进一步发挥无线电技术在科技创新和智慧城市建设中的作用,《办法》一方面从行业推动角度,鼓励无线电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推广应用,支持相关行业利用无线电技术进行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发展。另一方面从政府服务角度,要求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状况,加强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有效维护无线电波秩序。

频率高效利用 台站分级管理

为确保无线电频率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办法》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频率使用许可专家评审的适用范围。对于使用区域覆盖全市且涉及公共安全的频率使用许可申请,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二是缩短对临时使用频率申请的审查期限。为鼓励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利用,明确因技术研发等原因,申请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其许可审查期限由上位法规定的最长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三是建立频率使用率评价制度。要求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定期对频率使用率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显示其达不到相关使用要求的,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有权撤销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针对本市无线电台(站)数量多、对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差异大的特点,《办法》明确对无线电台(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是实行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制度。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和技术发展状况等因素,编制本市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目录,列明不同无线电台(站)的分级管理措施,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二是编制重点无线电台(站)布局规划,并经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三是支持和保障5G建设发展。要求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技术发展和电波秩序维护的需要,明确基站的建设布局与台址要求。同时,鼓励基站与路灯杆、道路指示牌、交通信号灯等城市公共设施的集约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四是规范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为。设置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需要及时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报告,接受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指导,并在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及时关闭。

维护电波秩序 强化监管责任

无线电技术和集成电路技术的飞速发展,让无线电设备数量激增、电磁环境日趋复杂化。《办法》通过创设和完善以下制度,强化无线电波秩序的维护。一是建立干扰排除和处理制度。明确由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对收到的干扰投诉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发现有害干扰源的,应当责令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对城市轨道交通、无人驾驶汽车专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优先保护。二是明确重大活动保障要求。为保障高考、重要赛事、重要展会等活动的顺利开展,要求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对活动举办地周边的电磁环境开展专项监测,及时排查无线电干扰。三是细化技术性阻断措施的应用情形。明确非法无线电信号存在可能或者已经危及公共利益、城市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等情形的,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制止非法无线电发射活动。

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强对无线电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相关监管制度、措施作了具体规定:一是确立分类监管和重点检查制度。要求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分类分级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对与公共利益、城市安全密切相关的无线电场所开展重点检查。二是建立预警整改制度。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风险或者管理疏漏的,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发出风险预警或者整改通知。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及时整改的,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三是推行无线电信用管理。要求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编制无线电失信信息事项目录,建立无线电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明确了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四是明确部门间执法协调要求。对无线电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无线电监管中的协作配合义务作了相应规定。

此外,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行政相对人不理解、不配合等问题,《办法》从制度层面明确在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无线电监测、检测工作时,相关场所、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提供便利条件。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支持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有关城市公共设施应当向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开放,解决“落地难”“维持难”的问题。

在当前上海加速创建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全面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大背景下,新版《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的施行,是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工作者顺应无线电事业发展趋势,以改革创新思维对无线电行业如何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回答;是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推动上海无线电管理工作向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实际管理和服务水平,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上海市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迈入新阶段,必将为本市无线电技术和产业的持续快速蓬勃发展,有效维护空中无线电波秩序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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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 上海 阅读: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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