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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范无线电管理“执法风险”

【字体: 2018年05月09日 10:59 来源:人民邮电报 作者:曹荣

  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是实施无线电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为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对无线电管理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认识、规避和化解执法风险,规范无线电管理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已经成为新形势下无线电管理工作者必须重视的问题。

   当前,在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亟待防范: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造成的执法风险。从上世纪80 年代末开始,无线电管理机构设置几经改革变化,机构设置更是多样。例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结构多样(有政府单设、部门内设、部门下属),编制类型多样(行政、事业、行政和事业混合),管理模式多样(垂直、分级、共管、委员会)。这种机构的变化,必然带来行政执法主体的变化,有些派出机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却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执法权。内部未取得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都有行使执法权的现象。上述问题必将产生行政执法风险, 如果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 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很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程序违法造成的执法风险。在无线电管理机构日常具体行政行为中,往往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突出表现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该出示执法证件而没有出示;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没有告知;达到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可以申请举办听证而没有告知;所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会进行质证而未进行质证;该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案件不经批准擅自作出处罚结论等。

   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的行政执法风险。新修订的《条例》仅仅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幅度,赋予了无线电管理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中难免会出现避重就轻,该罚的不罚,违背合理性、公平性原则,由此增大出现行政执法风险的可能。

   在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想防范和规避各种风险,就必须牢牢树立法治信仰,用法治思维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一是要明确无线电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要进一步明确委托关系或授权关系,该授权执法、授权管理的要授权,该委托执法的要委托到位,真正做到“执法主体确定,执法职责确定,授权、委托确定”,使各级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落到实处。同时,撤销不具备无线电管理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规范无线电管理执法机构的名称和职责范围、行政权限, 做到无线电行政执法主体与其权责统一。

   二是要修订并完善《条例》配套规章制度。《条例》是无线电管理领域的顶层制度设计,对无线电管理的重要制度作出了基本规定。《条例》各项制度的落地实施,还需要对频率使用许可证、频率收回、发射设备销售备案、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等制度,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三是要规范执法行为,量化裁量标准。要合理限定裁量幅度,特别是要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严格规范,杜绝行政处罚不公平或执法的随意性,从而降低行政执法风险。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防范无线电行政执法的风险。

   四是要实施标准化执法,做好案卷标准化、程序规范化工作。在执法案卷中做事实清楚、格式标准、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标准化案卷。重点审核各环节是否严格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组织听证、送达等法定程序,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审核是否存在程序倒置问题,确保执法程序合法、规范、有序。

   五是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促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社会监督,使执法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按照行政处罚结果公开透明原则,利用网络、公告张贴、电子屏显示向社会公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法权限及其法律依据、执法人员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行政处罚结果,增强依法行政的透明度,使行政执法权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执法风险不仅当前存在,而且今后也将长期存在。因此,无线电管理系统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是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实现既要依法行政,又要严厉查处违反无线电管理法规行为, 保障无线电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提高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权威性, 有效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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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无线电管理 执法 阅读: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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