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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家口:查处1起私设无线电干扰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案

【字体: 2018年01月31日 11:42 来源:张家口无线电管理局 作者:黄少辰 冯雪梅

2018年1月11日,张家口无线电管理局接到中国移动张家口分公司投诉,称其设置在宣化区的某基站受到外部干扰,10平方公里范围内近600个手机用户通信受到影响,请求协助排查。

接到干扰投诉后,张家口无管局迅速部署,于1月12日派出监测、执法人员前往受干扰地区监测排查。在宣化区某村,技术人员监测到一宽带信号,其频率完全覆盖移动通信频段。经过进一步排查定位,最终将信号源锁定于该村北侧一仓库内。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2台手机信号屏蔽器,关闭设备后,移动基站恢复正常。

经调查,该仓库用于某借贷公司存放抵押车辆,设置无线电干扰器主要用于屏蔽移动通信信号及GPS定位系统,目的是防止存放抵押物品的仓库位置暴露,此类案件在张家口市尚属首例。此次查获的无线电干扰器为深圳某公司生产,未经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在公众移动通信2G、3G、4G各个频段及GPS、对讲机频段均有无线电信号发射。此类无线电干扰器大多数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产品质量更是参差不齐,一旦发生故障或是其发射带宽功率过宽过高,就会对周边通信基站造成严重干扰,有的甚至对航空安全造成威胁,2017年四川省就发生了一起GPS干扰器干扰航班GPS定位事件。 1月12日,张家口无管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案设备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201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相关内容修订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订后的288条降低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入罪门槛。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对288条做了解释,明确了“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解释》第二条第九款规定“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虽然《刑法》及《条例》对无线电干扰行为都进行了更加严厉的规定,但是无线电干扰器的管理依然面临严峻挑战:一是无线电干扰器的生产、销售经常跨省,且多为网络渠道销售,很难从源头做好监管;二是多数无线电干扰器设置地点较为隐蔽,且远离城区,无线电监测站很难测到,加大了发现查处的难度。因此,在加大无线电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研究如何建立跨省、跨部门联动查处机制,如何更好地与通信运营商共享监测数据,从而扩大无线电监测区域,是今后加强无线电干扰器管理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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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无线电干扰 张家口 阅读: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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