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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结硕果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迈上新台阶

【字体: 2017年12月06日 14:14 来源:人民邮电报 作者:浙轩

201811日《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作为浙江省首部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省《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迈上了新台阶,在浙江省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求务实

六年努力出台省《条例》

20多年来,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条例》的指引下,科学合理配置频率资源,依法规范管理台站设备,全力以赴保障重大活动,切实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全省无线电事业快速发展,无线电应用迅速普及。截至2016年年底,全省在册无线电台站总数已达34.2万个,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和微功率短距离设备数以亿计。无线电技术在通信、广电、气象、航空、航海、铁路、交通、安全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随着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突飞猛进和蓬勃发展,近年来,浙江省无线电管理面临着一些具有地方特点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鉴于国家《条例》立足于宏观层面,内容主要为全国适用的普遍性规定,有必要出台省《条例》对部分内容加以细化、完善和补充,使其更加符合地方无线电管理实际。为此,浙江省经信委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狠抓落实,以认真、严谨、务实的态度,按立法程序完成了从收集资料、省内外调研、专家咨询、立法评估、征求意见到形成条例草案、配合立法审查、接受立法审议等各环节工作。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通过6 年的不懈努力,推动了浙江省首部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出台。

浙江省《条例》共26条,涵盖了无线电管理职责、频率管理、台站管理、发射设备销售管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保护、干扰查处、法律责任等内容。浙江省《条例》的出台,既是解决当前浙江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突出问题的实际需要,也是浙江省对上位法内容具体化、本地化、细则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重细化

提升制度实际可操作性

浙江省《条例》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的职责,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省级无线电监管体系。针对无线电管理对象数量多、领域宽、分布广,但县一级未设置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现状,浙江省《条例》明确了“省级管理机构-市级派出机构-县级政府确定的协助部门”的管理体制,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各市无线电监测站承担无线电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等具体工作职责。浙江省《条例》还将无线电管理作为一项整体事业来考虑,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系统(行业)无线电管理有关工作,并明确了工商、质监部门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形成各部门分头负责、密切协作的监管体系。

同时,浙江省《条例》还进一步细化了频率、台站、识别码、设备管理制度。新修订的国家《条例》新增、调整了多项管理制度,但个别事项在实施层面未作具体规定,浙江省《条例》对相关制度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一是完善了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审批、发射设备临时进关审批等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规定了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细化了国家《条例》关于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制度,规定销售者应当自设备销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销售者、购买者、销售设备等信息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并对真实性负责,解决了上位法未明确的“谁备案、备什么、如何备”等问题。三是规定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质监、工商部门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条例》关于发射设备的监管制度在浙江省落地实施。四是针对国家《条例》新提出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概念,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率先将频率使用许可证管理纳入地方性法规。

有特色

因地制宜创新管理举措

按照“因地制宜,增强实效”的原则,浙江省《条例》以问题为导向,结合浙江省无线电管理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体现了立法的创新性和地方特色。

一是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条例》规定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规划应纳入城乡规划,有关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向其开放,明确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建设原则、保护措施和保护要求,解决了固定监测站等技术设施建设选址施工难、缺乏保护措施等一系列问题。

二是落实了无线电台站日常管理主体责任。浙江省《条例》规定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航、公众移动通信公司等设台较多的单位应当确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无线电台站具体管理制度,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个人)建立自检制度,及时、准确记录设备技术指标和工作状态并定期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上述措施,对确保无线电台站合法、规范使用,减少因设备故障、操作不当带来的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完善了重大活动临时设台审批程序。浙江省《条例》从优化程序、服务用户的角度出发,明确了重大活动期间的无线电管理职责、审批权限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义务,规定了举办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可由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统一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简易程序,既完善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重大活动保障的法律依据,又深化落实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四是加强了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针对近年来无线电干扰排查过程中个别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等实际问题,浙江省《条例》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排查干扰的义务。为进一步提高干扰查处的效率,规定有无线电管理职能的系统(行业),其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时,应先行组织排查。

此外,浙江省《条例》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国家《条例》尚未涵盖的无线电违法行为,以及法规本身设定的禁止性条款,比照上位法类似行为的处罚,明确了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电台执照;未建立或执行无线电台站自检制度;办理销售备案时弄虚作假;未与已建成的固定无线电监测站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间距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罚则的设定与国家《条例》罚则部分充分衔接,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加以区分,形成梯度,避免了与上位法对照出现“轻罪重罚、重罪轻罚”的情况。

当前,浙江全省上下正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新要求,在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征程上昂首前行。无线电作为实现信息化无处不在的重要载体,在浙江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中国制造2025 浙江行动、企业技术创新以及“两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浙江省《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家《条例》最直接、最有效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浙江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的具体实践,也是浙江省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建设法治政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内在要求。浙江省《条例》的施行将为浙江省合理开发、有效利用频谱资源,保障各类无线电业务安全有序,促进浙江省经济转型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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