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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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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5.8GHz 频段频率事宜的通知

【字体: 2009年09月05日 14: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通信管理局,各相关单
位:
        为适应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满足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根
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使用情况,并参照国际上通用
的技术标准,现将使用5725 - 5850MHz 频段频率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自发本文之日起, 5725-5850MHz 频段作为点对点或点
对多点扩频通信系统、高速无线局域网、宽带无线接入系统、蓝
牙技术设备及车辆无线自动识别系统等无线电台站的共用频段。
符合技术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在5725-5850MHz 频段内
与无线电定位业务及工业、科学和医疗等非无线通信设备共用频
率,均为主要业务。

        二、无线电通信设备主要技术指标
      (一)工作频率范围: 5725-5850MHz
      (二)发射功率:三三500mW 和三二27dBm
      (三〉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 :三二2W 和::(33dBm
      (四)最大功率谱密度:三三13dBm/MHz 和三三19dBm/MHz (EIRP)
      (五)载频容限: 20ppm
      (六〉带外发射功率(EIRP) :三二-80d~m/Hz (::(5725MHz 或二三5850MHz)
      (七)杂散发射(辐射)功率:
            ::(-36dBm/100kHz (30-----1000MHz)
            ::(-40dBm/1MHz (2400":""'2483.5MHz)
            ::( - 40dBm/1MHz (3400-----3530MHz)
            ::(-33dBm/100kHz (5725-----5850MHz)
              (注:对应载波2. 5 倍信道带宽以外)
             三三-30dBm/1MHz (其它1-----40GHz)
       三、在该频段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射频部分与其天线必须
按照一体化设计3 和生产,其外部的调整或控制装置仅用于在型号
核准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在设置使用时,不得擅
自改用其它天线或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
        四、5.8GHz 频段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占用费,按照《关于发布
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部无(2001J
226 号)规定的频率占用费标准执行,即:40 元/MHz/ 基站
按核准带宽收,不足IMHz 按IMHz 收取。
         五、设置使用5.8GHz 频段无线电发射台站,必须报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在室外环境设置使用点对点通信方式的扩频通信系统或点对
多点通信方式的无线局域网、无线接入系统的中心站和其它固定
无线电台站,须领取电台执照。
        六、设置使用5.8GHz 频段点对点或点对多点扩频通信系统、
无线局域网、宽带无线接入系统的无线电台站,原则上用于公众
网无线接入通信,运营企业须取得相应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七、交通管理部门利用5.8GHz 频段设置车辆自动识别等交
通管理专用无线电台站,须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
理机构办理台站审批手续,并交纳频率占用费。
        八、在该频段内的无线电台站不得对合法无线电定位台站产
生有害干扰,若产生干扰,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措施消除干扰
后方可继续使用。~-
        在该频段内的其它无线电台站受到干扰时不受保护,原则上
应自行解决或协商解决。为便于协调而需查找干扰源,可请当地
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助查找。
        九、生产、进口、销售和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取
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型号核准证。
各生产、进口、销售单位、企业在有关5.8GHz 频段无线电设
备的产品说明书、宣传品、广告等营销行为中,均不得出现类似
"无须审批"的内容。
        十、在5.8GHz 频段内研发新技术、新业务的无线电设备,按
照《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执行。
为促进多种系统与技术有效共用5.725-5.85GHz 频段,应
积极鼓励每种系统的技术创新,努力增强自身系统在共存环境下
的抗干扰能力,并增强其工作的可靠性与可用性。
以往文件,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主题词:邮电通信资源管理通知
抄送:全军无委办公室,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部内:二政策法规司、科学技术司、电信管理局、经济
调节与通信清算司、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军
工电子局。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2002 年7 月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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