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依据:
1. 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重新修订的《800MHz无线数据通信系统频率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无管[1997]3号)
2. 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超短波遥测、遥控、数据传输业务频段规划的通知》(国无管[1991]5号)
3. GB/T 16611-1996
《数传电台通用规范》
(二)核准频率范围:
223.025MHz~235.000MHz、821MHz~870MHz
(三)说明:
1. 设备测试时须能够发出单载波以及调制波。
2. 设备申请表中须表明设备调制方式及传输速率。
3. 在标准与文件中的技术指标相冲突时要以严格的指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