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依据:
1. 原国家无委办公室《关于350MHz频段移动通信设备主要技术指标的通知》(国无办频 [1996] 93号)
2. 信息产业部《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 [2001] 869号)
3. 信息产业部《关于400MHz频段公众对讲机业务频率规划的通知》(信部无 [2001] 793号)
4. 原国家无委办公室《关于450MHz频段内增加农村无线接入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无办频 [1998] 66号)
5. GB/T 15844.1-1995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通用技术条件》
6. GB 12192-90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发射机测量方法》
7. GB 12193-90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接收机测量方法》
(二)核准频率范围:
调频收发信机使用的频率范围为:31~35MHz、138~167MHz、351~358MHz、358~361MHz 、361~368MHz、372~379MHz、379~382MHz 382~389MHz 、403~420MHz、450~470MHz。
(三)说明:
400MHz频段公众对讲机的技术指标要同时参考文件“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400MHz频段公众对讲机业务频率规划的通知》(信部无 [2001] 793号)”以及三个参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