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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日期:2007年12月29日

(一)检验依据:
        1. 信息产业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信部[1998]178号)   
        2.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调整防盗报警无线控制设备占用带宽指标的通知》(信无[1999]84号)
(二)核准频率范围:
        详见检验依据信息产业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信部[1998]178号)
(三)说明:
        1. 所有设备检测均需要在暗室中进行测试。
        2. 在北京辖区内不得使用229.0-235.0MHz频率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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