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4GHz 频段发射功率限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9年9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科研、生产单位研发新技术、
新产品提供研究频段及便利条件,满足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根
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使用情况,并参照国际上通用
的技术标准。决定调整2.4GHz 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部分技术
参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调整2. 4-2. 4835GHz 频段无线电发射设
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一〉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 :
天线增益<10dBi 时:~100mW 或~20 dBm;
天线增益二三10dBi 时:~500mW 或~27 dBm。
(二)最大功率谱密度:
1、直接序列扩频或其它工作方式:
天线增益<10dBi 时:~10dBm/MHz (EIRP);
天线增益~10dBi 时:三三17dBm/MHz (EIRP) 。
2 、跳频工作方式:
天线增益<10dBi 时:~20dBm/MHz (EIRP);
天线增益注10dBi 时:~27dBm/MHz (EIRP) 。
(三)载频容限: 20ppm
(四)带外发射功率(在2. 4-2. 4835GHz 频段以外) :
~-80dBm/Hz (EIRP) 。
(五)杂散发射(辐射)功率(对应载波士2. 5 倍信道带宽以
外):
三二-36dBm/100kHz (30-1000MHz);
三三-33dBm/100kHz (2.4-2. 4835GHz);
三二-40dBm/1MHz (3. 4一3. 53GHz);
~-40dBm/1MHz (5. 725-5. 85GHz);
三二- 30dBm/1MHz (其它1-12. 75GHz) 。
二、2.4GHz 频段作为无线局域网、无线接入系统、蓝牙技术
设备、点对点或点对多点扩频通信系统等各类无线电台站的共用
频段。
符合技术要求的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在2. 4-2. 4835GHz 频
段内与无线电定位业务及工业、科学和医疗等非无线通信设备共
用频率,均为主要业务。
三、在该频段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射频部分与其天线必须
按照一体化设计和生产,其外部的调整或控制装置仅用于在型号
核准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在设置使用时,不得擅
自改用其它天线或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
四、设置2.4GHz 频段的无线电台站,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暂行规定?? (信部(1998J 178 号〉
进行管理,其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的型号核准证。
为便于查找干扰和协调,在室外环境设置使用2.4GHz 频段
无线电台站应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五、在该频段内的无线电台站之间产生干扰,原则上不受保
护,应自行解决或协商解决。为便于协调而需查找干扰源,可请
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助查找。
六、在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可设置使用点对点扩频通信台站,
但须报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并办理设台手续。在大中城市
的城近郊区等人口密集地区,不得设置使用点对点扩频通信台站,
已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合法台站可使用至2004 年12 月31 日,到
期停止使用,收回电台执照。
以往有关2.4GHz 频段使用的文件,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主题词:邮电通信,资源管理通知
抄送:全军无委办公室,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部内:政策法规司、科学技术司、电信管理局、经济
调节与通信清算司、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2002 年8 月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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