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法典护航美好生活

来源:人民政协报; 日期:2021年05月26日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7 月3 日,全国政协在委员移动履职平台上开设“学习民法典(上)”读书群,引导委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从人民政协的角度读懂民法典,为促进全社会学习好、宣传好、遵守好、实施好民法典贡献力量。以下是部分委员发言摘登。

沈德咏: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民法典是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民法典编纂始终坚持立足中国国情,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新时代的发展脉络和中国独有的制度与文化融入其中,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人民特色。

一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落实“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宪法要求,改变以往“重物轻人”现象,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更加彰显公民主体的人格尊严。

二是反映信息化时代特点。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权利保护具有特殊性。对此,民法典作出积极回应,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他人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

三是回应科学技术发展需求。生物技术的发展以及人工器官制造技术、干细胞研究、克隆技术和组织工程学等发展,在给人类造福的同时,也对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提出新的挑战。民法典人格权编要求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四是融入生态文明理念。民法典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顺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需求确立了绿色原则。比如,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根据交易习惯负有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后负有旧物回收义务。在侵权责任编规定违法损害生态环境的惩罚性赔偿。

五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明确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写进第一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各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之中,为民事主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中共十九届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分党组书记、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

陈智敏:建议与刑法条文有机衔接

民法典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从三个维度来把握,一是以法典的形式明确规范了人们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告诉我们如何做人如何做事,如何处理各种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如何应对各种问题、矛盾、纠纷和冲突,为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全稳定、为解决和防范各种社会矛盾及冲突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为防止民转刑建立了防火墙。建议考虑将民法典的相关条文与刑法的相关条文有机衔接,以提高法律效力,并尽快出台刑法典。二是以法典的形式明确规范了司法部门对民商事活动中出现各种矛盾纠纷冲突进行法律裁判的准则,考虑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和社会发育程度不同的状况,考虑到城市与农村、沿海与内地、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差距,以及民族宗教问题,如何把民法典的立法思想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这可能是司法部门在处理每一起具体案件需要面对的问题。三是以法典的形式明确规范了国家要维护和保护好公民的基本权益,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处理好法律法规政策相互之间的关系,在出台涉及公民民商活动基本权益的政策时,认真遵循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相关条款的立法原意,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友谊促进会理事长,公安部原副部长、党委委员(副总警监警衔))

魏青松:这部法律闪耀着“人本”光芒

中国传统的礼乐制度强调亲友、配偶、子女间的相互关系,强调人与人之间要相濡以沫、互相帮助,这种礼乐制度在民法典中也有所体现。儒家有五常:“仁、义、礼、智、信”。“常”就是永恒不变的真理和价值,这五常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被民法典吸纳。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平正义是“义”、公序良俗是“礼”、诚实信用是“信”。公平正义,代表了以人类本性为基础的终极价值和永恒意志,其对立面是邪恶偏私;公序良俗,代表了和谐美满的团结秩序,其对立面是恣意妄为;诚实信用,代表了归仁向善的个人德性,其对立面是欺诈背信。

民法典还体现了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一般认为,中国传统文化讲究义务本位、团体本位,民法讲的是权利本位、个人本位。其实人们在这个问题上存在误解,片面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就是专制文化、集体主义,西方文化就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现代化就是功利主义、福利主义,其实不然。首先,孟子就主张“民贵君轻”,强调以民为本;墨子强调“兼爱”,即爱众人;老子、庄子提倡“无为”的大同世界,目的在于人人平等。虽然在传统文化中人们强调的是集体本位,但也闪耀着“人本”的光芒。此次民法典的修撰建立了从胎儿到坟墓的完整民事权利保护体系,并通过“衣食住行”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落实。比如,在充实和完善房屋等不动产制度之外,民法典新增加“居住权”章,同时,强化对人身关系保护力度,将人身关系保护放在财产保护关系之前。民法典还强化了对精神层面利益的保护,强化对人的尊重,如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替换掉了“精神病人”这一表述。这些保护理念、制度体系及概念的调整,无一不是彰显了“人本思想”,即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和“最大程度保护人民权利”的宗旨。

(全国政协委员,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江苏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

汤维建:把握好民法典的实施体系

实施民法典是一个人人有责的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协同发力,我认为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发力:

一是实施民法典的行政体系。民法典本质上是私法,但我国的民法典还有公法色彩,比如民法典中规定了征收补偿制度,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和收养等方面的政府责任、绿色原则、生态保护的行政职责等。尤为重要的是,民法典通过规定公民私权体系的同时划定了公权力的界限,比如有些条款是授权性规范,政府可以据此行权;有些条款是责任性规范,政府据此应当履职;有些条款是禁止性规范,政府对此应当保持权力的谦抑,不得任意干涉私权。为此,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和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严格依法行政,为民法典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实施民法典的司法体系。民法典的颁行对司法机关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其一,完善规则。为做好被废止的单行法与新出台民法典的有效衔接与过渡工作,有必要出台民法典施行规则。应处理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原民事单行法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新出台民法典的修改衔接工作。其二,深化改革。民法典的颁行为司法改革的深化推进提供了制度性契机,司法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在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中寻找新的定位,将私权的全面保护和必要的国家干预有机统合起来,在依据民法典进行的司法行为中,既要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能动性,也要发挥司法机关的职权主动性,构筑和谐的司法体制和司法运行机制,体现出既公正又高效的为民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其三,加强监督。民法典的实施离不开严密的监督体系,包括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中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检察监督。民法典为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发挥职能作用提出了诸多新要求,比如绿色原则扩大了原有公益诉讼的范围,将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职能延伸到了合同等领域,强化了预防性公益保护机制;诚信原则的入法要求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等司法审判和强制执行领域的非诚信行为加强监督,对诚信原则在日常生活中的贯彻落实也需要检察监督的介入。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吕忠梅:民法典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法典编纂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其中关于如何体现生态文明时代特色、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向往是重点之一。如何将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到民法典之中,是中国民法典的机遇,也是挑战。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中国民法典的首创,从世界范围内看,是首次以基本原则形式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民法的基本义务加以规定。这一条写入民法典并不容易,因为民法奉行“主体——客体”二分的哲学理念,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完全不同。在民法上,人是主体,自然资源是客体,自然没有独立的价值,只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在人越来越多、自然资源越来越少的情况下,人与自然的关系高度紧张,民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人与自然对立、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帮凶”。因此,只有重新认识人与自然关系并在法律制度中做出妥善安排,才能缓解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约束污染与破坏环境的行为。

在民法典中建立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认识论基础的原则和制度,某种程度上是对以建立在“人是万物的尺度”西方哲学基础上的传统民法的“颠覆”。虽然从上世纪60 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针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进行了一些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文,但未从基本理念、核心价值等根本性制度上做出安排。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从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致中和”等理念中寻找新哲理;从“劝君莫打三春鸟,儿在巢中望母归”的经典诗句,“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的治家格言中找智慧,将中华民族睿智的自然观纳入民法典。

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形成了对传统民法所秉持的“所有权绝对、合同自由、自己责任”原则的限制,建立了“所有权有限”“生态有价”“损害担责”的新制度,鼓励和支持绿色的社会生产和消费行为,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做出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选择。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吕红兵:政协委员要做行动人、急先锋和守护者

学习民法典,我们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作为开篇。文中,习近平总书记为民法典定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实施民法典提出要求:“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对“有关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各级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学理论工作者、“各级领导干部”等都提出了工作任务。

作为政协委员,在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过程中,应当率先示范,身体力行,做民法典学习的行动人,当民法典宣传的急先锋,做民法典实施的守护者,不负众望,不辱使命。学习是前提,理解是基础,领悟是关键。民法典共7 编、84 章、1260 条、10 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而且,专业术语很多,需要加强解读,细细品味,理论联系实际,法条对接案例,融会贯通,知行合一。学习过程中,我们应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深刻理解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全面把握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学习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学习的过程也是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的过程,要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我们应有的努力。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学习民法典(上)”读书群群主)

张连起:人民政协要弘扬法的精神汇聚思想共识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我们日常生活涉及的几乎所有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物业费缴纳、宠物伤人责任划分,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不仅仅是权利的宣言,更是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和依据。民法典的体系整合、缺陷弥补和矛盾消除,不仅解决了长期存在的一系列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问题,也为民众学法用法提供了能够以理服人的系列规范和制度。民法典是对我国民商事法律的一次全面梳理,更加符合以产权清晰、契约严守、权利公平、规则公正为核心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法治建设目标。

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过程中,要着眼于民生视角、治理视角、公平视角,比如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禁止高利放贷、完善隐私定义、防止高空抛物坠物、防止校园性骚扰等新现象、新问题,弘扬法的精神,汇聚思想共识,发挥正向溢出效应,以政协共识推进社会共识。

民法典对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及时从法理上辨明是非、分清责任,让统一明晰的法律更好地调整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关系、满足人民群众的民生期待,这也是补齐治理短板的题中之义。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通过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助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助力形成公平正义的社会风气,助力人民群众增强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助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中瑞岳华会计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迎新:这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新中国首部民法典的问世意味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受到深刻的影响。民法典是保护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也可以说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从宏观的国家发展到微观的个人权益,从生老病死到吃喝拉撒,这是一部涵盖了人们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典。

我国民法的制定过程颇为曲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于1954 年、1962 年、1979 年和2001年4 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都因种种原因没有取得实际成果,因此采取了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的办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这些单行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的目标任务愈发迫切,一部适应时代要求的民法典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从2015 年起,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为了有序推进,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也就是我们在2017 年看到的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如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现在呈现在大家眼前的民法典包括7 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加附则84 章共1260 个条文。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它既保持了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也有适度的前瞻性,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大立法原则。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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