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频段内航空业务脚注调整
该部分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处:
一是对脚注5.327A进行了修改,将该脚注所引用的417号决议指定为WRC-12修订版,更新了960-1164MHz频段内航空移动(R)业务的使用要求。
此前,该频段范围中的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ARNS)包括国际民航组织(ICAO)标准的ARNS和非ICAO标准的ARNS。我国使用的俄制ARNS系统属于后者。新的417号决议将中国加入了受保护国家名单,使我国非ICAO标准的ARNS得到了应有保护。决议还就航空移动(R)业务台站和非ICAO标准ARNS的频率协调提出了4个月响应时间的要求。
二是对脚注5.444B进行了修改,将航空移动业务对5 091-5 150 MHz频段的使用限于“航空安全发射。此类使用须遵守第419号决议(WRC-07)”的字样删除。
三是修改脚注5.357A,将该脚注所引用的222号决议指定为WRC-12版,并在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后加入了“AMS(R)S”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