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数据雷达:实现真正自我保护

高频海洋雷达主要用于监视海洋表面的浪流,掌握气候变化情况以减轻海啸等自然灾害的影响,确保海上运输安全,也可以用于监视海上大型目标及其活动轨迹。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研究使用高频海洋雷达。目前国家海洋局等单位已部署使用了多部高频海洋雷达,国家气象部门也正计划做出相关部署。近30年间,高频海洋雷达为减轻各类海上自然灾害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全球范围内,包括我国旧版的《划分规定》中,一直没有为高频海洋雷达进行相应工作频段的划分。

为使我国高频海洋雷达拥有合法频段,同时也便于与周边国家在短波频段开展频率协调工作,在确保高频海洋雷达与3-50MHz频段现有业务兼容性的前提下,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分为两部分。

海洋雷达部分新增划分示意图(其它情况类似)
海洋雷达部分新增划分示意图(其它情况类似)
海洋雷达部分新增划分示意图(其它情况类似)

一是新增中国脚注CHN30,如图所示,指明4438-4488kHz、5250-5275kHz、9305-9355kHz、13450-13550kHz、16100-16200kHz、24450-24600kHz、26200-26350 kHz频段可以以次要使用条件用于海洋雷达,39.5-40MHz频段可以以主要使用条件用于海洋雷达,并遵守《无线电规则》第612号决议(WRC-12)。

二是在3区,将39.5-40MHz频段以主要业务划分给用于操作海洋数据雷达的无线电定位业务,将4438-4488kHz、5250-5275kHz、9305-9355kHz、13450- 13550kHz、16100-16200kHz、24450-24600kHz、26200-26350kHz频段以次要业务划分给用于操作海洋数据雷达的无线电定位业务,并新增脚注5.132A和5.145A,对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的操作予以限制。同时,新增脚注5.132B、5.133A、5.145B、5.149A、5.158、5.159、5.161B,指出部分国家在相应频段的替代划分;新增脚注5.161A,指出韩国和美国在相应频段的附加划分。

对比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脚注CHN30为海洋数据雷达新增的划分与3区基本一致。以脚注形式引入,是综合考虑我国国情的需要。所列7段以次要使用条件使用的频段中,除9305-9355kHz之外,都是国内现有海洋数据雷达的工作频段。在我国,9305-9355kHz一直用于短波通信,该频段由于仅是次要划分,且带宽只有50kHz,对我国现有短波通信造成的影响比较轻微。此次划分引入9305-9355kHz的划分,主要是考虑接轨国际电联,遵守WRC-12的相关决议。

此次划分为我国海洋雷达的使用明确了工作频段与技术要求。现有海洋雷达,根据其技术条件,基本都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到已划分频段上进行工作。现有海洋雷达将工作频段划靠到已划分频段上,既不会影响雷达的正常工作,又可以减少非法用频造成的潜在干扰。

同时,还要认识到,海洋雷达由于依靠浪流反射的微弱信号回波工作,抗干扰能力相对较差;再者,由于海洋雷达传播距离远,影响范围大,国际间的干扰协调不可避免。考虑到亚太地区日、韩等周边国家部署的海洋雷达日趋增多,一方面,我国要尽早将海洋雷达向国际电联登记,以获得国际保护,在国际保护中占得先机;另一方面,面对未来更大范围内协调机制的建立,我国应当有所准备,积极应对,确保我国的海洋雷达用频权益不受损失。

新版《划分规定》,既能有效引导海洋雷达逐渐实现真正的自我保护,又为国家间边境协调提供了依据。

Q:《划分规定》是法律吗?

A:属于部门规章,经部务会审议通过后,以工信部令的形式对外发布。

Q:《划分规定》能和《无线电规则》不一致吗?

A:可以,《无线电规则》是涉及国与国间的无线电业务协调的依据。《划分规定》是规范我国国内各频段的使用情况。

Q:ITU频率划分为什么要分3个区域?

A:便于在区域内达成一致,因为有时在全球达成一致很困难。

Q:无线电业务到底是42种还是43种?

A:《无线电规则》定义了42种,我国《划分规定》定义了43种。

Q:所有业务在频率划分表中都有划分吗?

A:目前还不是。

Q:频带结合处的频点,遵循哪个频带的使用规定呢?

A:参见《划分规定》3.4.4节的描述,与每一项划分有关的频带列在划分表每一项划分栏的左上方,各分栏左上方的频带范围含上限,不含下限。

Q:各主次业务中业务的先后次序代表这些业务的主次差别吗?

A:同种类型的业务,排序不分主次与先后。

Q:Fixed-satellite service 是“固定卫星业务”还是“卫星固定业务”?

A:卫星固定业务。

Q:世界无线电大会和频率划分规定有什么关系?

A:在每次世界无线电大会上,对《无线电规则》中的频率划分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