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以下简称《划分规定》)已经2013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划分规定》是我国划分无线电频率的法定依据,为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提供了依据。《划分规定》历时近两年得以完成,修订共涉及535处,在划分表修订方面,涉及我国无线电业务20种,涉及相关频段161个。内容涵盖无线电定位、航空、水上移动、卫星、气象辅助和卫星气象、空间研究、射电天文等各类无线电业务,中国无线电管理网特设专题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并邀请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有关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答疑,敬请关注。

什么是划分规定

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划分规定》。详细内容>>

划分规定的性质

《划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所谓部门规章,就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详细内容>>

划分规定与《无线电规则》的关系

划分规定主要参照《无线电规则》第5条“频率划分”部分进行制定。
ITU《组织法》第6条(国际电联法规的执行)第37款规定“各成员国在其所建立或运营的、从事国际业务的或能够对其他国家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所有电信局和电台内,均有义务遵守本《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的规定,但是,根据本《组织法》第48条规定免除这些义务的业务除外。”详细内容>>

划分规定修订的历史

在本次修订之前,我国依次出台了1959、1965、1982、2002、2006和2010年共6版《划分规定》。2013年对2010年版进行修订。其中,2002、2006、2010和2013年版这四次修订分别对应WRC-2000,WRC-2003,WRC-2007,WRC-2012及相应的《无线电规则》。未来的修订将伴随世界无线电大会(WRC)的召开而不断进行。详细内容>>

划分规定修订的原则

修订主要依据以下几项原则:1.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2.符合国际惯例;3.实事求是、适度超前;4.维护国家主权。详细内容>>

划分规定的组成

划分规定由三个章节和三个附录组成。三个附录主要是在《划分规定》第二章中引用的。用以补充描述发射电台的技术特性。
    第一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对应《无线电规则》的第1条(术语和定义)和第2条(一般术语)。
    第二章:电台的技术特性。对应《无线电规则》的第3条(电台的技术特性)。3个附录都是为这一章服务的。详细内容>>

划分规定中重要专业术语解读

无线电波(radio):频率规定在3 000 GHz以下,不用人造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Electromagnetic waves of frequencies arbitrarily lower than 3000GHz, propagated in space without artificial guide)详细内容>>

划分规定中无线电业务介绍

《无线电规则》定义了42种无线电业务。根据实际情况,我国增列了一种无线电业务,即航空固定业务。所有业务都可归为(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射电天文业务。按照性质分类,可分为卫星业务(第4研究组);地面业务(第5研究组);广播业务(第6研究组);科学业务(第7研究组)。但需要注意的是,《无线电规则》并没有定义卫星业务、地面业务和科学业务。详细内容>>

多种业务共用频带的原则

多种业务共用频带遵循以下原则:多种业务共用同一频带,相同标识的业务使用频率具有同等地位,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遇有干扰时,一般应本着后用让先用、无规划的让有规划的原则处理;当发现主要业务频率遭受到次要业务频率的有害干扰时,次要业务的有关主管或使用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干扰;详细内容>>

脚注

国际脚注沿用《无线电规则》中的编号,中国脚注以CHN开头编码。在一种或几种业务下面所列的脚注适用于该栏内的有关划分的所有业务。每一业务右侧所列的脚注仅适用于该业务本身。详细内容>>

修订内容详解

无线电定位业务
无线电定位业务新增划分与调整
“风廓线雷达”:实现全范围探测
地面雷达:边境协调合法有利
海洋数据雷达:实现真正自我保护

航空业务
航空相关业务修订
5000-5150MHz频段内航空业务调整
若干频段内航空业务脚注调整

水上移动业务
水上移动业务相关修订
495-505KHz频段内“船舶和港口安全”新增划分
156-162MHz频段范围内水上移动业务调整

卫星业务
卫星相关业务修订
S频段内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调整
L频段内卫星移动业务新增划分
Ka频段内卫星广播业务调整与相关馈线链路新增划分

气象业务
气象辅助和卫星气象业务相关修订
8.3-11.3KHz频段内“雷电监测无源系统”新增划分
7850-7900MHz频段内卫星气象业务新增划分

空间研究业务
空间研究业务相关修订

业余业务
业余业务相关修订

射电天文业务
射电天文业务的相关修订

修订意义详解

随着无线电新业务、新技术的不断应用,频率资源稀缺的状况日益突出,各国维护、拓展本国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权益的竞争也愈演愈烈。新版《划分规定》在密切结合国际最新进展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还针对我国市场需求为未来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留存了发展空间,具有重要意义。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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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划分规定》是法律吗?

A:属于部门规章,经部务会审议通过后,以工信部令的形式对外发布。

Q:《划分规定》能和《无线电规则》不一致吗?

A:可以,《无线电规则》是涉及国与国间的无线电业务协调的依据。《划分规定》是规范我国国内各频段的使用情况。

Q:ITU频率划分为什么要分3个区域?

A:便于在区域内达成一致,因为有时在全球达成一致很困难。

Q:无线电业务到底是42种还是43种?

A:《无线电规则》定义了42种,我国《划分规定》定义了43种。

Q:所有业务在频率划分表中都有划分吗?

A:目前还不是。

Q:频带结合处的频点,遵循哪个频带的使用规定呢?

A:参见《划分规定》3.4.4节的描述,与每一项划分有关的频带列在划分表每一项划分栏的左上方,各分栏左上方的频带范围含上限,不含下限。

Q:各主次业务中业务的先后次序代表这些业务的主次差别吗?

A:同种类型的业务,排序不分主次与先后。

Q:Fixed-satellite service 是“固定卫星业务”还是“卫星固定业务”?

A:卫星固定业务。

Q:世界无线电大会和频率划分规定有什么关系?

A:在每次世界无线电大会上,对《无线电规则》中的频率划分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