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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重申加强5.8GHz智能交通系统专用短距离通信台站

日期:2009年2月12日

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管理局最近重申,使用5.8GHz 频段无线电波进行信息传输、用于智能交通管理的任何设备,均属于智能交通管理专用无线电短距离通信系统或其组成部分,此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设置使用,应按要求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台站审批手续;同时,此类设备还应持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此前,原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曾就5.8GHz段智能交通管理专用无线短距离通信系统的设置与使用作出专门规定,明确该系统专用的5.8GHz短距离通信台站仅在公路沿线设置使用,所设台站应由交通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布局,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未经批准,非交通管理系统单位不得使用5.8GHz组建智能交通系统专用短距离通信台站。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设置和使用5.8GHz智能交通系统专用短距离通信台站,须将设台组网方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并办理台站验收、交纳频率占用费、领取电台执照等台站手续。生产、进口、销售和设置使用的5.8GHz频段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专用短距离通信设备,须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该通信台站不得对5.8GHz 频段内合法设置的无线局域网、无线电定位等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若产生干扰,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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